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551,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51號
債 權 人 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川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代 理 人 蘇芳儀律師
代 理 人 楊益昇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志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報酬之相關釋明文件或相關承攬合約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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