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752,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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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52號
債 權 人 吳素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蔡明峯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蔡明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附相關之釋明資料(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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