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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子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子健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56318632019278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54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洪子健於民國103年7月22d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63670321628672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42元及費用1194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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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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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子健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9882元│ │05月15日起 │ │點七九 │
│ │ │ │ │ │ │
├──┼───┼─────┼──────┼──────┼───────┤
│ 002│新臺幣│洪子健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1354 │ │05月15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子健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0404 │ │05月15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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