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085,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鐘文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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