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104,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04號
債 權 人 凱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艾普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代 理 人 彭如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URUL HIDAYAWAT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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