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25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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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1號
債 權 人 簡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遺失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及其實際住居地址為何?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併請提出明確之利息起迄日及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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