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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
債 權 人 蕭上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炳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票號GA2965234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似為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正該公司設址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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