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55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51號
債 權 人 閃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柏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慧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張柏忠為債權人閃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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