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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4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童柏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若因當事人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即不得以其為爭訟對象。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童柏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4年05月14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力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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