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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債 權 人 賴順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崑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其他法律關係),如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並請陳報提示日,若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陳報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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