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879,2015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峻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隨狀檢附之債權讓與通知,因債務人已遷移不明,是通知未合法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