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908,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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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
債 權 人 台北新都雅典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昭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練席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因與原因及事實欄所述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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