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
債 權 人 謝文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彩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究以自己名義或以謝榮茂代理人身分主張權利?若為前者,應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之釋明;
若為後者,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