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960,2015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馬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昇明
代 理 人 林恒立
債 務 人 張金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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