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201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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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於補正狀自陳其應收款日期分別為民國104年1月31日、104年2月28日,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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