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001,2015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勝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成
代 理 人 蔡芳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㈡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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