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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子紳企業有限公司、陳柏暢、潘詠謙、陳湘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子紳企業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陳柏暢住於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潘詠謙、陳湘琪皆居於彰化縣彰化市○○○街00巷00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管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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