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051,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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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債 權 人 陳明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張家豪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算及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㈡確認張家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鉅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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