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052,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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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
債 權 人 陳明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之計算方式。

㈡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算及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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