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
債 權 人 吳芷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銘藏、陳俊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本票正本(票號:TH136097)。
(因背書人資料影印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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