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周文崇
代 理 人 仲樺財務處理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榕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狀載本院民事判決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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