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吳秀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國華、余采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究為新臺幣19萬元或2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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