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
債 權 人 賴世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世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林世文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人賴世軒之正確住居所為何?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之利息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㈣提出本件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共2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