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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振麟、范振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卷附借據影本所示范振麒為一般保證人,請具狀更正請求之內容(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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