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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
債 權 人 魏協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敬堯、徐芳美、張美秀、陳玫孜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金額若干?㈢並提出徐芳美為住戶之釋明文件(如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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