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3號
債 權 人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自民國103年1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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