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304,2015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債務人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確認孫慶壽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連帶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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