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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
債 權 人 黃光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建維、黃瓊儀、黃馨嬅、黃詩淳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黃安邦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黃安邦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黃安邦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提出債權證明資料影本(如:借據、票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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