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352,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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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
債 權 人 陳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娥、田壬
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之相對人為何?是否包括尤水上、田壬寅?若是,則請敘明對此二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並請確認田壬「寅」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㈡系爭支票均經提示且未獲付款之依據(如退票理由單)。

㈢相對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89年8月31日經89中字第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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