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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蘊蓮即姚莉玲、傅銘昌即傅麒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傅麒華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傅麒華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傅麒華戶籍地之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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