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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士強
債 務 人 林坤培
債 務 人 林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士強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坤培、林寶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2,48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士強自民國103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1,96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坤培、林寶連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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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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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士強、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10726 │坤培、林寶│9月01日起 │ │ │
│ │元 │連 │ │ │ │
├──┼───┼─────┼──────┼──────┼───────┤
│ 002│新臺幣│林士強、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51243 │坤培、林寶│9月01日起 │ │ │
│ │元 │連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士強、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26 │坤培、林寶│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連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士強、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243 │坤培、林寶│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連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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