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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卞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一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陳玉華」或「蔡一常」,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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