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畇綸即陳姸榛即陳齡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付,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