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622,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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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文賢地政士即廖文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黃文賢地政士即廖文「賢」之遺產管理人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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