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622,201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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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文賢地政士即廖文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文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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