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周佳瑩
債 權 人 蕭淳方
債 權 人 高婉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奕萱、劉如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