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703,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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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洪綉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高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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