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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真善美廣告社
法定代理人 英俊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暢心園餐飲有限公司、廖本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廖本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暢心園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前者,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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