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陳洪秀英、陳品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業於103年1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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