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853,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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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林萬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富國、吳孟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明確其依據。

㈡確認本件原因事實欄記載之屆期日是否誤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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