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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債 權 人 林金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或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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