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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顏秀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同心圓功德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同心圓功德會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之設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地址各為何?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㈣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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