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956,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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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債 權 人 林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惠郁即彭振琰之繼承人、彭惠霙即彭
振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彭振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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