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153,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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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林啓鐘即林坤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坤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林坤進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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