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154,2015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晟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支票號碼:ABQ0000000)之正確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