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李謀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UA2877516號支票之正確支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查明,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速與付款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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