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曾煜倫即瑞聯商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A2128408)之付款銀行為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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