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立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陳李笑、陳義和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陳李笑、陳義和之繼承系統表。
三、陳義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系爭遺產(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分別逕向被繼承人陳李笑、陳義和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並提出該法院出具之證明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