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21,2015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芸榕即王永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王永添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繼承人王永添之繼承系統表。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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