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聯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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